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纪委监委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采用“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统一标准、集体处置、科学规范、快速高效”的原则,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第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行使问题线索管理的职能,综合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归口受理、集中管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加强对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负责上报本单位的问题线索,不直接管理问题线索。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问题线索上报的第一责任人,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从收到的信访举报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以及巡视巡察机构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材料中,筛选出的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材料。
第五条 凡涉及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材料,须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全校各单位接到的上级领导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及领导批办和转办的各类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及时转交至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本人拆阅并明确批示后转至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
第六条 本单位(部门)发现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或纪检委员,由纪检委员征求书记意见后及时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如反映对象为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全校师生员工有权直接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所发现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通过集体研判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甄别、筛选,不作为问题线索的,作为情况掌握;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属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管辖的,按照四类线索处置方式分别规范处置;对不属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管辖的,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示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问题线索材料经过登记、筛选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应填写《问题线索材料分办/处置呈批表》,连同反映材料一同报送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第九条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
第十条 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须依据以下统一处置标准,注明具体的处置方式:
(一)谈话函询。指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查实后只能给予轻处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谈话由纪委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以纪检监察部门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部门),并抄送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需写出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函询后予以了结的要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被谈话、函询人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接受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
(二)初步核实。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初核调查小组,履行审批程序。初核调查小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请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二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了解、查询档案信息等。
(三)暂存待查。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或者有了新的线索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客观条件、工作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现有条件下又难以开展核查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或身患重病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四)予以了结。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经过核查未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做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去世的,等等。
第十一条 在工作中,对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每次处置的方式均须从上述四类方式中选择。
第十二条 暂存待查时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在暂存期内发现新的可查线索应立即启动初核程序;暂存期满没有发现新线索的,到期前一周内须重新进行处置,一般可以按谈话函询类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或者暂存待查超过一年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当向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扣压不报、瞒报漏报或者违反保密纪律、失密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所发的文件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本规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党员和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规范处置的暂行规定》(院纪字〔201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