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书记办公会”)是对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
(二)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三)纪委全体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研究需要向学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五)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
(六)研究协助学校党委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研究学校纪委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七)研究确定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工作;
(八)研究案件审理情况,拟定初步意见,提交纪委全体委员会讨论;
(九)研究确定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轻微违纪线索问题的组织处理意见;
(十)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人员调配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纪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业务室提议,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应由各业务室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议题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要明确个人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
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九条 若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纪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各业务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未经纪委书记办公会重新议决,不得擅自改变。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研究讨论不公开或暂不公开议题的相关材料,会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须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书记办公会决定事项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