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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2021-12-09 1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作用,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作用,促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监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五)听取重要案件查处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违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党组织、党员对纪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有效申诉,并形成复议或复查结论;

 

(七)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八)研究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需要纪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会的出席人员为校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书记确定。涉及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的议题要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八条 纪委会讨论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九条 纪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纪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议题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纪委委员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决议或决定以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纪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纪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研究讨论不公开或暂不公开议题的相关材料,会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须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如果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全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未经纪委会重新议决,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纪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    2020     12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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