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对待苗头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我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全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约谈,是指负有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时,与特定的对象就正确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批评诫勉,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直面现实、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必须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规矩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为基本方法,坚持约谈与约谈后跟踪检查相结合,确保约谈效果。
第四条约谈对象。全校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约谈科级干部和全体党员。
第五条约谈类型。
(一)按形式分为一对一约谈、集体约谈
1.一对一约谈,即由约谈人与约谈对象一对一约谈。
2.集体约谈,即由约谈人(必要时可以有相关人员参加)与两个及其以上约谈对象集体谈话。
(二)按内容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
1.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约谈注重建设性、经常性,一般采用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用一对一约谈。
2.提醒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提醒约谈注重警示性、针对性,一般采用一对一约谈,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可以采用集体约谈。
3.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诫勉约谈注重强制性、惩诫性,一般采用一对一约谈,对同一问题涉及多人的也可以集体约谈。
第六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分管工作所涉及的部门,承担定期和不定期的廉政谈话责任,对所辖部门负责人的廉政约谈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约谈根据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上级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一)学期或常年的一般性的廉政工作要求可以定期集体约谈。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但影响不大的;
3.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的;
4.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落实不好的;
5.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较轻的违纪违规案件的;
6.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的;
8.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群众有反映的;
9.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0.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的;
11.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12.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提醒约谈的。
(三)出现上述第二款情形之一,且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虽构成纪律处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免于处分的,要进行诫勉约谈。诫勉约谈依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约谈的一般程序。
(一)“两个责任”的廉政约谈分工
1.主体责任的廉政约谈在校党委书记的领导下由校党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进行约谈,也可由党委书记直接指定党委委员进行约谈;党委办公室做好准备、协调、现场记录、存档等工作;
2.监督责任的廉政约谈由校纪委书记按照约谈的性质与问责的内容重要性指定校纪委委员约谈;纪委办公室做好准备、协调、现场记录、存档等工作。
(二)廉政约谈的实施
1.工作约谈一般由约谈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约谈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要认真填写相应的《廉政约谈登记表》和相关记录材料;提醒约谈一般应由约谈人所在的委员会书记批准,并由批准人指定合适的委员负责实施约谈;诫勉约谈一般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共同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指定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协同实施。
2.需要审批的约谈,约谈人根据党委的工作安排或掌握的情况确定约谈方式,按照“两个责任”的廉政约谈分工向相应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相应的办公室填写《廉政约谈审批表》,报相应的委员会书记批准后实施。
3.约谈人要认真做好廉政约谈准备,事前根据掌握的情况,列好谈话提纲,对约谈对象提出廉政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4.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接到通知后,要按时参加谈话。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另择时间约谈。约谈对象不得顶替。
5.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和回避问题。
6.一对一约谈的,由约谈人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由约谈人记录并填写《一对一廉政约谈登记表》,约谈对象需要填写自己的意见并签名;集体约谈的,采用会议或座谈会的方式进行,由相应办公室人员负责纪录并填写《集体廉政约谈登记表》,登记表中应记载约谈的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所有约谈对象要亲笔签名;未参加约谈或因事请假的应注明事因,并另行安排时间实施约谈。
7.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将约谈登记表交相应办公室存档,党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负责约谈之后相关工作的协调与资料存档工作。
8.经约谈发现重大案情信息的,须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提交书面汇报。
第九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要求。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被约谈人是否需要反馈整改。需要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人的要求,以反馈为主,在一个星期内实事求是地填写《廉政约谈反馈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谈话人审查并签名后一份个人保存,一份交相应的党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存档。
(二)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的,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人的要求,以整改为主,在一个星期内实事求是地填写《廉政约谈反馈整改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谈话人审查并签名后一份个人保存,一份交相应的党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存档。
(三)约谈对象要认真落实约谈人有关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相应办公室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约谈时拒不到场或态度不端正、不落实约谈要求和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约谈结果的运用。约谈情况记入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各二级党组织应参照执行本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廉政约谈审批表
2.一对一廉政约谈登记表
3.集体廉政约谈登记表
4.廉政约谈反馈或整改承诺书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